比特币挖矿骗局终落网,主犯获刑警示虚拟货币投资乱象

时间: 2026-02-16 2:54 阅读数: 1人阅读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火热,一种披着“高科技”外衣的骗局——“比特币挖矿投资”悄然兴起,不少投资者因轻信“高收益、零风险”的宣传而血本无归,国内某地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的比特币挖矿骗局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某、李某等人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涉案资金将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这起案件的宣判,再次为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乱象敲响警钟。

“稳赚不赔”的陷阱:虚假“挖矿”实为庞氏骗局

2019年以来,王某、李某等人注册成立多家科技公司,对外宣称“拥有先进的比特币矿机资源,与国外大型矿场合作,可提供高收益的比特币挖矿服务”,他们通过搭建虚假的“挖矿投资平台”,以“每日返利、静态收益、动态推荐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销“矿机租赁”“算力份额”等投资产品。

据办案人员介绍,该骗局的核心手法是通过“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用后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投资者的“返利”,同时不断拉新入局,承诺“投入1万元每日返利200元,一年回本”,以此制造“暴富”假象,为增强可信度,骗子还伪造了矿场照片、合同文件,甚至搭建了模拟的“挖矿数据可视化平台”,让投资者误以为自己的资金真的在“挖矿”。

实际上,王某等人并未购买任何真实矿机,也未参与比特币挖矿,所有“收益”均来自投资者的本金,截至案发,该平台共吸引全国2万余名投资者,涉案金额达8.7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超过6亿元。

法律利剑出鞘:构成集资诈骗罪,严惩“伪创新”犯罪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查封了犯罪团伙的办公场所、冻结银行账户,并将王某、李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未经

随机配图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相关投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该案中,犯罪团伙利用公众对比特币的“暴富”心理,将传统集资诈骗包装成“区块链”“挖矿”等高科技概念,本质上是“换汤不换药”的庞氏骗局,司法机关对任何披着“创新”外衣实施金融犯罪的行为,都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秩序。

警示与反思:虚拟货币投资需警惕“高收益”陷阱

这起比特币挖矿骗局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元宇宙”等为名义的诈骗案件频发,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但核心均是通过“高收益、低风险”的虚假承诺诱导投资者,对此,监管部门和业内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

一是认清虚拟货币本质风险,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极大,且缺乏真实价值支撑,所谓“稳赚不赔”的承诺违背基本经济规律,背后极可能是骗局。

二是警惕“伪创新”包装,犯罪团伙常利用新兴概念制造技术壁垒,伪造项目背景,投资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项目真实性,不轻信“内部消息”“独家合作”等说辞。

三是选择合法投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代币发行融资及交易兑换业务,投资者应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进行投资,切勿盲目跟风“炒币”。

四是及时报案维权,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保存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避免“二次受骗”。

比特币挖矿骗局的判刑,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警示:在数字经济时代,投资者需擦亮双眼,远离“高收益”诱惑,监管部门也需持续加强对新兴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清朗的金融环境。